宜川县纪委曝光12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5-24 08:35 来源: 宜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作者: 宜川县廉政网

1、云岩镇东良村民陈龙,身为中共党员,犯寻衅滋事罪,致他人轻伤,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9年5月15日,县纪委给予陈龙开除党籍处分。

2、丹州街道郭俭行政村李家沟村民胡春星,因违规放牧,受到两次处分后,在禁牧区内又违规放牧,被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对其进行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30日,丹州街道纪委给予胡春星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壶口镇亨子村党支部书记王国,以干农活为由,未参加镇级政府组织的村级防火安排部署会议,当日,亨子村发生火灾,王国对防火工作贯彻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2019年4月23日,壶口镇纪委分别对在防火工作中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村主任冯建民、监委会主任杨宗浩、会计高海燕、村组组长王国玉、护林员李有勤实施诫勉谈话。2019年4月25日,壶口镇纪委给予王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集义镇石台寺村党支部书记程国平,对防火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村民上坟时不慎将坟头杂草点燃,引发火灾。2019年5月4日,集义镇纪委给予程国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交里乡政府干部郝江华,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情况下,连续旷工3日,在单位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9年4月29日,交里乡纪委给予郝江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6、宜川县质监站干部李楠,醉酒后驾驶车辆,2014年10月22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6月8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隐瞒入党前错误。2019年5月13日,住建局给予李楠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019年5月15日,住建局党委对李楠作出党内除名处理。

7、秋林镇水生村民王根栓,身为共产党员,却在上坟时违法野外用火,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2019年4月28日,秋林镇纪委给予王根栓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8、英旺乡观亭村民刘金山,身为中共党员,却违规野外放牧。2019年3月20日,英旺乡纪委给予刘金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宜川县丹州街道办党湾行政村一组组长杨金星,未召开村民会议,在明知村民杨某已有宅基地情况下,又在杨某的《宅基地证卡片》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致使国土局为其颁发《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书》将集体河槽卖给非本村村民,决定出卖村集体资产某小区楼房6套,所得资金未向村民公开。2019年5月15日,县纪委给予杨金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宜川县河道水库管理站干部范月发伙同他人,以假“记者”身份编写好负面报道材料,以报道相要挟,深入县退耕办、教育局等单位,敲诈现金27000元,范月发分得15000元。2014年11月17日,被县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5月10日,县水务局给予范月发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宜川县博物馆干部何宁与其父何某通过刘某某等两人给樊某某借款12万元(其中何宁5万元,何某7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4分钱,违规放贷收取利息。县纪委函询时限到期后,承办室两次督促上报结果,何宁仍未按要求报送其个人函询说明材料。2019年5月15日,宜川县文旅局给予何宁行政警告处分。

12、宜川县扶贫开发局干部李军龙,在家里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县公安局给予李军龙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3日,县扶贫开发局决定给予李军龙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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