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县纪委关于范永学等人的案件通报
发布时间:2019-11-26 15:06 来源: 宜川县纪委监委 作者: 宜川县纪委宜川县监委

关于范永学等人的案件通报

 

    1、云岩镇赵家咀村民小组长范永学, 2002年4月至2018年8月担任云许村党支部书记(期间:2008年10月至2014年6月兼任云许行政村主任)。范永学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干部,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却在协助镇政府分配上报本村组粮食直补面积工作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范永学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宜川县公安局正科级干部兰佳林、宜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工作人员兰兴平、宜川县交里乡店子河村组组长兰延宏、宜川县丹州街道办中山街社区居民兰洲,身为中共党员,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违法买卖村集体土地,违反了党的纪律,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兰佳林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兰兴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兰延宏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兰洲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宜川县丹州镇西坪塬行政村村民曹景毅,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曹景毅和朋友王某、常某、李某驾车到英旺钓鱼,后王某发现其妻子与一男子(白某)坐在一辆轿车的后座上,随后,王某伙同其朋友将白某打伤,致其住院治疗,王某还对白某的轿车进行了打砸。4月27日,宜川县公安局英旺派出所给予曹景毅同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决定给予曹景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宜川县农村信用社南关分社客户经理高延兴,在明知宜川县公安局对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立案侦查情况下,多次给王某某提供手机和车辆供其使用。2018年12月26日,高延兴在得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实施抓捕消息后,立即给其打电话、发短信通风报信,致使王某某逃跑后至今未能到案。2019年10月12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决高延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决定给予高延兴开除党籍处分。
    5、交里乡孟长镇行政村党支部副书记罗远明,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干部,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却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罗远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6、宜川县生产资料公司原副经理范彦明,身为中共党员,公司副经理,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却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参与私分公司10万元公款,构成职务侵占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鉴于范彦明同志在审查中能主动配合调查,交代本人存在问题,违纪所得已退缴原单位。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范彦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7、宜川县生产资料公司经理杨国栋,2017年2月,因参与赌博被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代收公司公款且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管理,直接用于公司日常支出,违反了财经纪律。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杨国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集义镇陈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李会明,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干部,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却违反群众纪律,扣留群众款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李会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集义镇石磕村原党支部书记薛军贤,2017年3月29日,薛军贤因公款吃喝被集义镇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又违反财经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薛军贤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宜川县联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兼理事长张保祥,身为中共党员,宜川县联益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却在实施2015年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项目过程中,违法修建冷藏库,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张保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11、秋林镇牛家佃布里村原党支部书记赵荣发,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干部,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却在担任布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村集体财产8272.5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赵荣发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秋林镇牛家佃布里村主任赵卫兵,身为中共党员、基层干部,本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却在担任布里村主任期间,虚报冒领村集体财产,违反了财经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9年11月21日,县纪委给予赵卫兵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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