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腐败问题线索存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省市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问题线索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逐件编号登记,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进行分析研判,分类处置,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
第三条承办部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拖延和积压。
第四条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回复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函询回复后进行分析研判,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3日内将结果按要求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销号。
第五条承办部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原则上1个月内办结,写出初步核实报告,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3日内将结果按要求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销号。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上级交办、网络舆情等渠道限时办结的重点问题线索,要按照规定时限查办并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七条承办部门对行政处罚、有效裁定类线索,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5日内办结,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3日内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理部门5日内审结。
第八条承办部门采取立案审查调查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批准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般性案件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延长1个月,写出审查调查报告,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3日内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采取留置措施处置的案件,承办部门3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写出审查调查报告,按程序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后,3日内移送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
第十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承办部门补充审查调查,承办部门15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审理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3个工作日内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处分决定,每月19日前,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录入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接收问题线索之日起,对办理全程进行计时,实行倒计时预警机制,在倒计时20个工作日内,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向承办部门电话预警;倒计时10个工作日内,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快到期的问题线索形成书面督办函向分管常委委员书面预警提醒,报分管案件领导阅知。
第十四条实行月对账、季销账和半年通报制度,建立问题线索督办机制,严格处置时限,对逾期未结线索督办促办,限时销号办结,及时动态更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问题线索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分管副书记汇报统计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案管数据限期上报责任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0日左右,通过案件督办微信群或电话,向各乡镇、县纪委各室、各纪检监察组等发出通知。承办部门每月15日左右将相关资料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录入内网,每月20日左右完成录入上报工作。延期或其他原因造成数据漏报、迟报等影响案管数据上报者,责任人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解释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各环节全程留痕,各承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擅自打听,严禁私存问题线索,严禁以问题线索谋私,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责任追究。承办部门对问题线索超期1个月内未办结的,由分管案件副书记约谈;超期2个月及以上未办结的,由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约谈。
第十八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一)重要问题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二)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压”等情形的;
(三)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案件有关材料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