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委机关、派驻机构及乡镇纪委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程序,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全体工作人员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单位,均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二、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或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必须在事前事后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三、县纪委监委各常委、委员履行请假手续须由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同意批准。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其余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巡察办全体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批准;3天以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主管常委、委员批准并告知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5天以内逐级同意后,由纪委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批准。5天以上逐级同意后,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五、全体干部履行请假手续必须书写请假条并由审批领导签字,请假获准后,机关人员和派驻纪检组长要将请假条交至组宣部保管并向办公室告知;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假条由所在单位办公室保管;请假期间保持手机畅通,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
六、干部请假累计达到休假天数的年内不安排休假。无故不请假或其它原因旷工的干部,要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七、委机关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自觉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一律取消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八、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宜纪发〔2012〕31号文件。
九、病假、婚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往返路程假、丧葬假按照宜办发〔2012〕48号文件执行。